江苏中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302民初5430号
原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185XP,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枚乘西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钱增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雪松、张梦维,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916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大街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史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臧 委
人民陪审员  范艳艳
人民陪审员  范桂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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