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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某某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2民初1847号

原告:滁州**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舜山镇复兴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799839658C。

法定代表人:郑维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新华广场**楼**,统一社信用代码91320700750003710C。

法定代表人:汪钰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兵,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兵,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滁州**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诉称被告损坏其**岛国际大酒店该楼一层天然大理石地面908.96㎡,要求被告赔偿200余万元,审理过程中,因**岛国际大酒店被强制拆除,导致涉案标的该楼一层大理石地面的损失数额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7076元,减半收取计13538元,由原告滁州**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宝联

人民陪审员  孙登武

人民陪审员  刘甜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