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2民初1847号
原告:滁州**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舜山镇复兴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799839658C。
法定代表人:郑维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新华广场**楼**,统一社信用代码91320700750003710C。
法定代表人:汪钰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兵,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兵,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滁州**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诉称被告损坏其**岛国际大酒店该楼一层天然大理石地面908.96㎡,要求被告赔偿200余万元,审理过程中,因**岛国际大酒店被强制拆除,导致涉案标的该楼一层大理石地面的损失数额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7076元,减半收取计13538元,由原告滁州**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宝联
人民陪审员 孙登武
人民陪审员 刘甜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