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397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50003710C,住所地海州区通灌南路102号建院观筑大厦2号楼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钰翔。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26644139W,地址海州区朝阳东路登壹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华。
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0)苏0706民初758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约定:“一、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之前将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空调主管道保温系统按照原施工方案补齐和完善;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6万元,于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项义务后十日内支付8.6万元,三个月内支付10万元……”,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上述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8.6万元,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对施工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通过勘查,申请执行人认可其并未按照上述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完第一项义务,故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驳回执行申请。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申请。
若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 路
审判员 胡顺龙
审判员 周春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竞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