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4922号
原告:西安市灞桥区xx机电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斌,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
被告:江苏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灞桥区xx机电修理厂诉被告赵xx、江苏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灞桥区xx机电修理厂于2022年8月10以“被告已将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灞桥区xx机电修理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秦 蕾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卢国琦
书 记 员 杜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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