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兴市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602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广陵镇兴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500224287。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石阡县。 泰兴市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6民终1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4466.5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广西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和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证券、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电话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通过电话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74466.5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的执行情况,经申请执行人的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明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