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兴市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602民初627号 原告:泰兴市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广陵镇兴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500224287。 法定代表人:黄国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11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石阡县。 原告泰兴市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市广源建筑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代付的工人工资93766元;2、被告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9376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6月30日签订《木镜制作承揽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协议》),《协议》约定:原告确定部分木模制作由被告承揽现场制作,工程名称:广西**防城港项目焦炉备煤工程,工程地点:广西防城港港口区企沙镇**焦化基地,并约定了承揽价格及结算方式。该《协议》名为承揽,实为建设工程合同。《协议》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工程进度和协议约定付款,向被告支付了284530元。2019年8月22日,双方确认结算489289元。由于被告原因,工期一拖再拖,为保证工程进度,原告按照《协议》约定,通知被告及被告组织的劳务人员从工程现场撤退。2019年8月23日,2019年8月24日,被告指挥被告组织的在场人员不顾安全规范,拉闸断电,导致整个工地瘫痪,并在现场寻衅闹事,蛮横阻工,哄抢食堂饭菜,原告只能寻求当地公安部门协助,被告煽动被告方人员闹事的唯一理是:要求原告按照被告编制的工资表发放工资,但该要求违背了原告与被告间的《协议》约定。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2019年8月30日,在当地劳动监察大队的见证下,原告代被告按照工资表支付了38名劳务人员的工资298525元,被告对此进行了确认。之后,原告就代被告多支付的93766元工资要求被告归还,被告以各种理由推倭,至今未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1、我与原告签订的木模制作承揽协议无效,本案签订的协议具有非法分包性质;2、本案涉及合同的实际履行与协议不相吻合,协议签订后,我组织木工劳务班组人员进场后,所有出勤、计工天、工人工资发放等工作都是原告方负责,我只是代班人员在从事管理工作,在合同不能履行在兑现工人工资时,也是在劳动监察大队监督下原告就直接兑现给工人,在原告方自我工作量结算单中都认可系劳务班组;3、本案中我没有获利,没有代表原告行使权利,原告支付工资的行为系原告自愿行为;4、原告提供的合同与实际履行时间不相符,我是5月份进场,在6月30日原告强制我签订的霸王合同。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甲方)泰兴市广源建筑公司与被告(乙方)**于2019年6月30日签订《木模制作承揽协议》及《补充协议》,其中木模制作协议约定原告确定部分木模制作由乙方承揽现场制作,工程名称为广西**防城港项目焦炉备煤工程,工程地点为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焦化基地。补充协议约定乙方本人每天下午八点应准时参加生产会议,乙方所有施工人员无条件接受甲方管理制度,每天上班人员必须参加考勤。2019年8月22日,原告方项目负责人**与被告作出《完成工程量结算单》确认工程总价489289元,双方均签字确认。 2019年8月29日,被告制作广西**基地焦化地块(四号)焦炉木工班组工资表,原告按照此工资表向38名劳务人员支付了工钱298525元,工资表中详细列明了劳务人员的用工天数、单价、工资等具体内容。涉案的38名劳务人员均为被告**所招募,列为其班组,为原告工程焦炉项目提供劳务。2019年8月29日,被告出具《委托书》,委托原告代扣本人承揽木模制作和安装费并代发农民工工资。 另查明,2019年6月26日至8月8日期间,被告向原告出具8份《承揽制作费收款凭证》,确认被告共计收取原告18万元。原告按照《广源公司代扣代发人员工资认定表、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8月5日》向表内列明的工人支付了工钱21465元。2019年8月8日,被告制作《员工工资表》,原告按照该工资表向表内列明的16名工人支付了8万元工钱。再查明,在施工期间,被告共计在原告处领取了价值3065元的物料。以上,在2019年8月22日工程量结算前,原告共计向被告支出了284530元。 以上事实有木模制作承揽协议,补充协议,承揽制作费收费凭证,代扣代发工资表,员工工资表,领料单,结算单,焦炉木工班组工资表,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该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人必须为具有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显然本案被告作为自然人,并不具有相应资质,因而,原告将广西**防城港项目焦炉备煤工程木模制作交由被告承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同应属无效。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019年8月22日,原告方项目负责人**与被告作出《完成工程量结算单》确认工程总价489289元,原告方项目负责人**与被告均签字确认。被告在2019年8月29日委托书书中明确约定,由原告代付被告人工资。2019年8月30日,原告按照工资表向38名劳务人员支付了工钱298525元,工资表中详细列明了劳务人员的用工天数、工资金额等内容,以及在工程结算前原告已经支付的284530元。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38名劳务人员提供的劳动是属于原告的煤塔项目,并按照协议约定接受原告管理制度以及考勤等相关管理措施,在原告的管理下,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具体劳动,虽然上述劳务人员均为被告所招募,但原告是实际接受劳务成果的主体单位。因此,原告所支付涉案38名劳务人员的工资298525元与《完成工程量结算单》中工程总价的489289元应只为交叉部分包含关系,工人工资不应为全部包含在工程总价之内。在原告明知工程款结算为489289元以及之前已经支付了284530元的情况下,仍然于该月30日支付工人工资298525元,充分说明了上述事实。在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所支付的工人工资存在造假的前提下,仅凭一张《完成工程量结算单》,亦无相应签证单、工程量具体确认单进行佐证的前提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代付工人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泰兴市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44.15元,减半收取计1072.08元,由原告泰兴市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2144.15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审 判 员  方 爵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