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恒裕科技(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2521号之二
原告:苏州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17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语,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庞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裕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苏州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284元,由原告苏州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