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恒裕科技(吴江)有限公司与苏州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3677号之二
原告恒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庞金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171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叶语、***,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代理人叶语、***,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叶语、***,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裕科技(吴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借款利息,并支付律师费5万元。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恒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