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0-20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吴甪商初字第198号
原告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车坊江东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梁,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171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59元,由原告苏州杭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瑩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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