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2109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燕,苏州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费华,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1719号。
法定代表人:董红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语,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光宏,男,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第三人:苏州市第九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芦荡路2666号。
法定代表人:沈海根,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民,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昌顺,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苏州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光宏、第三人苏州市第九人民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云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