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5917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燕,苏州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苏州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500257847。
法定代表人:董红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苏州天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此业无正文)
审判员 赵向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