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3205号
原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钦燊木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被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是“南通卓强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现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被告,原告诉讼主体显然不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明华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