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20376号
原告:北京万达中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兴贸三街18号院14号楼5层506。
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荣,女,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海韵大道1号。
原告北京万达中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2022年2月21日,原告北京万达中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万达中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永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