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执恢4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执行人: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海韵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750029734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的(2018)苏0585民初1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调解书,一、就浏河镇人民医院新建工程,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欠付**工程款17479040.40元,由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5000000元,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12479040.40元。如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有权就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未付工程款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126674元,减半收取63337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479040.4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在太仓市浏河镇政府(浏河镇人民医院新建工程)的到期债权17479040.40元进行了划拨,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受偿12849851.66元。2018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2018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8)苏0585执153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8)苏0585民初1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2019年3月13日,根据**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苏0585执1294号,恢复执行标的4629189元及利息,执行到位2266554.36元, 尚未执行到位标的2362634.64元及利息。2022年9月9日,根据**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号为(2022)苏0585执恢401号,恢复执行标的2362634.6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9月9日、2023年1月19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以下银行存款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华夏银行尾号8334等共计12个银行账户)冻结起始日期为2023年2月1日,冻结期限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三、2022年9月22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在太仓市科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第三方到期债权35万元,已发还申请人。 四、2023年2月17日,本院委托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3年2月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六、2023年2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62634.64元,执行到位350000元。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协助单位的协执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第三方债权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5民初1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钱 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跑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