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执异22号
申请人:如***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23MA20FKDN8C,住所地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
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江苏联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进,男,1962年7月6日生,汉族,住**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华东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一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20)苏0602执恢45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联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如***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各方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与催收通知等证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江苏联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8日将债权转让给****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0年10月15日将债权转让给如***建材经营部。
本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登报公告。现如***建材经营部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如***建材经营部为本院(2020)苏0602执恢458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范 斌
审判员 曹 彬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任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