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7执338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曹益明。
被执行人: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敬锋。
申请执行人苏州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7民初39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7044.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