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3576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88号。
负责人: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霞,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苏州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广场商住101号。
法定代表人:曹益明。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与被告***、苏州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王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定于2021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7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倩倩
书 记 员 顾喆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