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民终3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宜兴市宏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毛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守昭,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宜兴市宏宇炉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毛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庭,男,汉族,1988年7月28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晋煤天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沁北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9月17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宜兴市宏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宏宇)、宜兴市宏宇炉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炉业)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晋煤天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煤天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8)豫0882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2015年8月4日,晋煤天庆与宜兴宏宇签订《主反应器衬里供货施工技术协议》、《主反应器衬里施工技术协议》宜兴宏宇负责,设备的衬里施工及烘炉、设计、材料的采购、制造、检验,浇注料的施工模板,各种规格的刚玉砖及灰浆,并保证满足现场实际安装的需要的数量规格……。2015年8月7日,晋煤天庆与宜兴宏宇签订《甲烷化合成反应器浇注料买卖合同》,合同单价150万元;质保期1年。在合同履行中,2016年6月1日,宏宇炉业向晋煤天庆交付货物。投产后晋煤天庆发现反应器外壁温度超温等问题。2017年1月17日晋煤天庆支付工程款135万元(分两笔:一笔60万元、另一笔75万元)。之后,晋煤天庆将甲烷反应器拆除,选定天津振普筑炉衬里工程有限公司重新制作。本案涉及买卖合同和安装合同,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设备出现故障,是买卖合同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安装有问题、还是在使用过程中因其他因素出现的问题,一审均未查明。国家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否是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送检的鉴材是否是双方认可的,国家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结果是否是依据双方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若涉案产品质量指标与该报告检验结果不符,是否足以达到解除合同的标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8)豫0882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