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富源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1972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薛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0532479Q。
法定代表人:洪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钢,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葆刚,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富源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913042。
法定代表人:虞建中。
申请人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富源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富源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富源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洲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