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7689号
申请人: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0532479Q,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超、韩冬,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90268089P,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冯建平。
原告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670元,已由申请人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瑞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文娟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