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413执5957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0532479Q,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薛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洪涛。
被执行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90268089P,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6554.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