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2357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0532479Q,住所地江苏省常州新北区薛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洪涛。
被执行人:常州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URTN17F,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晨风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华。
被执行人:高国华,男,1971年11月27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关于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国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国华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国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28697.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