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2357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0532479Q,住所地江苏省常州新北区薛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洪涛。
被执行人:常州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URTN17F,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晨风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华。
被执行人:高国华,男,1971年11月27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关于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国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国华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国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28697.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