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59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0532479Q,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90268089P,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冯建平。
申请执行人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苏0413民初7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78844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从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标准进行计算,以3.85%为限)。二、被告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35000元、保全担保费1660元。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2月14日、2022年4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均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2月14日,冻结期限为一年。银行账户冻结日期自2022年2月14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网络支付账户冻结日期自2022年2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询被执行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询被执行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牌号码为苏DW××××、苏D1××××、苏DA××××、苏DC××××、苏DA××××的汽车已查封,车辆下落不明、但未能实际扣押。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户籍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2022年2月10日,因被执行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2年5月16日,本院通过电子送达三告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413民初7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王先彪
审判员 史春海
审判员 王希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