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2358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0532479Q,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吕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洪涛。
被执行人: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31754500D,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水北镇枪架桥。
法定代表人:刘红。
关于常州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8849.8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