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3民初2795号
原告:淮安市迅捷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南道1001号阳光现代城23号楼四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陆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奇,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
法定代表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迅捷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淮安市迅捷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后发生保险事故,理赔未果,遂诉至本院并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雇主责任险保险金26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但保险标的并非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故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南京市玄武区,即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宋永庆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 瑞
书 记 员 孙丽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