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迅捷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淮安市迅捷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2641号
原告: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道北侧、怀恩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季京祥,该公司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莲、赵敏,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迅捷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南道1001号阳光现代城23号楼4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陆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奇,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迅捷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2021年8月11日,原告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预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永庆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开欢
书 记 员 孙丽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