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03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
申请执行人:高娟(系***女儿),女,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
申请执行人:**(系***儿子),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淮安市迅捷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陆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奇,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娟、**与被执行人***、淮安市迅捷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娟、**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803执1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福华
审判员 贺同新
审判员 陈国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龚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