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迅捷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与高娟、**、***、淮安市迅捷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03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

申请执行人:高娟(系***女儿),女,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

申请执行人:**(系***儿子),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淮安市迅捷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陆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奇,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娟、**与被执行人***、淮安市迅捷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娟、**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803执1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福华

审判员  贺同新

审判员  陈国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龚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