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2388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西204国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657742。
法定代表人:吉永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叶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常熟市佳顺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南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1419793H。
法定代表人:卢斗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佳顺拆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食品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申请撤回强制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81执23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晓春
审判员 邱振华
审判员 温晓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