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佳顺拆房有限公司

常熟市食品有限公司与某某、常熟市佳顺拆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2388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西204国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657742。

法定代表人:吉永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叶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常熟市佳顺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南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1419793H。

法定代表人:卢斗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佳顺拆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食品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申请撤回强制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81执23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晓春

审判员  邱振华

审判员  温晓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