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佳顺拆房有限公司

原告常熟市佳顺拆房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常熟市佳顺拆房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22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利民二初字第00621号
原告:常熟市佳顺拆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斗会,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委托代理人:武某,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佳顺拆房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7元免交.
审判员*慈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