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诚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聚湖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民终18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文龙,男,1952年8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武进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1年6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武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4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武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聚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金鸡西路聚湖家园二期E5楼。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诚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小留村小留新村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1433886G。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2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4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费用催交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68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陆军
审判员*蕾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