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安吉拆房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华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安吉拆房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240号之一
申请人:张家港市安吉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17号A1105。
法定代表人:惠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忠,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华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张杨公路悦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韩建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张欣宇,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家港市安吉拆房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华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124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张家港市华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申请解除对张家港市华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家港市华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