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2民初13418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荣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安吉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17号A1105。
法定代表人:惠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忠,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家港市安吉拆房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港市安吉拆房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账号为32×××70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已足1900000元。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公司其他账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账号为32×××27、32×××84、32×××94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21×××83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中山南路支行账号为10×××61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四、解除对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南充分行账号为23×××14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五、解除对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账号为89×××12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六、解除对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张家港塘市支行账号为11×××01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七、解除对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3050020010121800078437、3050020010120100087302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八、解除对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张家港支行账号为26×××93、26×××01C910000483、26×××014170007509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九、解除对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松江支行账号为03×××97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晓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