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2民初7656号
原告:张家港市安吉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惠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锦秋,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负责人:季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益华,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无锡永达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薛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威武,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安吉拆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无锡永达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安吉拆房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安吉拆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安吉拆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市安吉拆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志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