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4786号
原告:张家港市安吉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17号A1106。
法定代表人:惠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忠,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中路191号。
负责人:秦晓红,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毅民,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晶,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港市安吉拆房有限公司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2019年12月12日,原告张家港市安吉拆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安吉拆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安吉拆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安吉拆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建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