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901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鼎阳绿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3901号
原告: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新世纪广场B座8112室。
法定代表人:朱永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萍,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素榕,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鼎阳绿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汇龙街54号。
法定代表人:胡德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鼎阳绿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诸国新
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
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