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3849号之一
原告:***市大新镇晨华土石方工程队,住所地***市大新镇。
经营者:杨得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道余。
被告: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
被告:**,男,汉族,住所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大新镇晨华土石方工程队与被告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大新镇晨华土石方工程队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大新镇晨华土石方工程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大新镇晨华土石方工程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元、保全费270元,合计471元,由原告***市大新镇晨华土石方工程队负担。
审判员 刘志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