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民初1120号
原告: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7527267528,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永安路华怡商厦南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永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国,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沛县胡寨镇中心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322466785460G,住所地沛县胡寨镇长安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秦淑国,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冉,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化锋,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学校副校长,住沛县。
原告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沛县胡寨镇中心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戚晓雷
人民陪审员  边召占
人民陪审员  朱 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耿媛媛
书 记 员  解小含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