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959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联发胶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7959号
原告: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新世纪广场B座8112室。
法定代表人:朱永良。
被告:张家港市联发胶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大新镇大新村。
法定代表人:吕华明。
原告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联发胶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