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大新镇晨华土石方工程队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3849号之二
原告:***市大新镇晨华土石方工程队,住所地***市大新镇新凯村日字圩埭**。
经营者:杨得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道余,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保税区金港路新世纪广场****/div>
被告:**,男,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张,住所地***市v>
原告***市大新镇晨华土石方工程队与被告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立案作出的(2020)苏0582民初138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12月15日,原告***市大新镇晨华土石方工程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另行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市大新镇晨华土石方工程队撤回起诉,本案的保全措施已无法律基础,应当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