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大新镇晨华土石方工程队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3849号
申请人:***市大新镇晨华土石方工程队,住所地***市大新镇新凯村日字圩埭**。
经营者:杨得宝。
被申请人: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保税区金港路新世纪广场****/div>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张,住所地***市v>
申请人***市大新镇晨华土石方工程队与被申请人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大新镇晨华土石方工程队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市大新镇晨华土石方工程队以保证金25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大新镇晨华土石方工程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