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9730号之二
原告: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金港路新世纪广场B座8112室。
法定代表人:朱永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佩峰,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港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长山路北侧越港运输公司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惠成。
被告:***保税区诚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税区国际商品展示中心4168室。
法定代表人:胡汉军。
第三人:钱锋,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原告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越港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保税区诚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钱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97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越港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保税区诚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越港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及解除对被告***保税区诚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越港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保税区诚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