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沛县胡寨镇中心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民终10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永安路华怡商厦南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国,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胡寨镇中心小学,住所地江苏省沛县胡寨镇长安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秦淑国,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冉,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江苏省沛县。
上诉人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沛县胡寨镇中心小学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沛县胡寨镇中心小学均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沛县胡寨镇中心小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沛县胡寨镇中心小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7025元,减半收取3513元,由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沛县胡寨镇中心小学预交的上诉费2202元,减半收取1101元,由沛县胡寨镇中心小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团
审判员孟娟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