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5791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告: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全额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饶
书 记 员 **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