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6197号之一
原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德积街道长江东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金港路新世纪广场B座811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1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331元,由原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贝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