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南雅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12516无锡市南雅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2516号
原告:无锡市南雅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27478360。
法定代表人:陈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占清,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骏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389XH。
法定代表人:马盘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新,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南雅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南雅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无锡市南雅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南雅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5元,由原告无锡市南雅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月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