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204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南雅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史汉强,无锡市南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09309255P。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中××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南雅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4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付款凭证,证明其已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故申请人无锡市南雅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苏0204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德龙
审 判 员 孙德行
代理审判员 程 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