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南雅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南雅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民辖终7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南雅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工业区A区。
法定代表人:史汉强。
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南雅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雅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1民初33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系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无锡市××区,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案涉协议管辖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
中建一局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南雅公司签订的案涉防水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该管辖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本案不适用相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亦适用上述规定。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案涉防水工程分包合同涉及的不动产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综上,中建一局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牛兆祥
审 判 员  富建文
代理审判员  符 敏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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