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南雅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南雅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324号
原告:无锡市南雅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27478360,住所地宜兴市官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竺国新,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建设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
本院在受理无锡市南雅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无锡市南雅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市南雅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