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南雅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南雅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6民初1347号
原告:无锡市南雅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工业区A区。
法定代表人:史汉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55852076R,住所地苏州市南园南路25号1幢101室。
负责人:**。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80104C,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南雅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南雅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南雅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南雅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9元,由原告无锡市南雅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许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