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金硕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辖终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云桥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芳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通州区刘桥镇蒋一村。
法定代表人:刘金山,总经理。
原审被告:**市通州区君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通州区二甲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祎菲,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市通州区君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612民初473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轻舟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异议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君瑞公司住所地在**市通州区,故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在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轻舟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法院管辖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轻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久斌
审 判 员 周祖俊
审 判 员 蔡荣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敏
书 记 员 王 引